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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部门加速煤炭转型

  • 时间:2015-03-27
  • 来源:中电新闻网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对煤炭工业提出的新要求,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国家能源局于近日发布 《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该意见紧紧抓住当前煤炭工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提出十条主要意见。

《指导意见》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严禁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记者注意到,2014年10月,国家能源局在《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各地不得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从“不得”到“严禁”,国家对煤炭工业转型调整的力度和决心可见一斑。

优化开发布局和调整产业结构是重点

近年来,煤炭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煤炭工业整体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能源保障。但煤炭工业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同时遇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面临艰巨挑战和难得的历史机遇。

对此,《指导意见》要求,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煤炭工业发展形势的复杂性、艰巨性,增强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苦练内功、积极作为,通过煤炭行业自身主动调整适应形势变化。

记者注意到,在《指导意见》中,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分别位列十条主要意见的第一、第二条。

在优化煤炭开发布局方面,《指导意见》延续《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内容,即按照“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的总体要求,依据煤炭资源禀赋、市场区位、环境容量等因素优化煤炭开发布局。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地区(含东北)保持合理开发强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加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力度,重点围绕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新建煤矿项目。

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新建煤矿以大型现代化煤矿为   主,优先建设露天煤矿、特大型矿井。支持煤矿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升级改造,提高大中型煤矿比重。严格新建煤矿准入,严禁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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